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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622民初739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9-11

案件名称

颜永红与四川飞龙建设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颜永红,四川飞龙建设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武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622民初739号原告:颜永红,女,汉族,1987年9月21日出生,农村居民,住四川省武胜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彭海,武胜县万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建君,武胜县万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四川飞龙建设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邻水县鼎屏镇东临路5-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623772986535Q。法定代表人:费良斌,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邓健,四川顿开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颜永红与被告四川飞龙建设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案情复杂,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刘中琼审 判 员  王昌书人民陪审员  李继红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田 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