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11执78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林宗超与穆守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宗超,穆守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111执78号申请执行人:林宗超,男,汉族,1966年9月25日出生,住重庆市大足区。被执行人:穆守华,男,汉族,1954年7月6日出生,住重庆市大足区。申请执行人林宗超申请执行穆守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足法民初字第0674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判决被执行人返还原告林宗超借款10万元。因被执行人穆守华未履行生效法律所确定的义务,申请人执行人林宗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10万元。经权利人申请,本院于2017年01月03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我院于2017年1月9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传票等。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义务且向本院报告财产。经本院“四查”及最高人民法院“总对总”查询,该案为系列案件,目前的情况是穆守华的钢材已被依法处置,且已分配完毕,现被执行人已无可供执行财产。我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案采取的财产调查及执行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的法律依据及后果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林宗超书面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本案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执行人林宗超申请执行穆守华民间借贷纠纷(2017)渝0111执78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随时持原判决书和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林 海审判员 胡祥政审判员 蒋 理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胡友全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