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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324执754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李凤会与许而忠、陈忠华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泗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泗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凤会,许而忠,陈忠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泗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1324执754号申请执行人李凤会,女,1962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泗洪县。被执行人许而忠,男,1968年11月5日出生,汉族,开发商,住所地泗洪县。被执行人陈忠华,女,1970年6月16日出生,汉族,无业,住所地泗洪县。依据(2016)苏1324民初1545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执行人200000元及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5950元,公告费600元。经申请执行人张金叶申请,201年2月7日,本院立案执行,2017年2月28日,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其未按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亦未向本院报告财产情况,2017年2月28日,本院向其发出限制高消费令,并于2017年5月25日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执行过程中,本院对被执行人的下落及其房地产、车辆、银行存款、股权等财产情况进行了调查,被执行人名下苏N×××××已被另案查封,且已被强制注销无实际意义,2017年3月27日查封名下颖都家园*-601室房产,系被执行人唯一住房,不宜处置,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因执行过程中未能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刘 波执行员 赵 听执行员 王伯涛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卢 瑶第1页/共3页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