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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0321民初743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6-07

案件名称

陈玉涛与郭常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玉涛,郭常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永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321民初743号原告:陈玉涛,男,1992年2月5日出生,汉族,甘肃省永昌县人。被告:郭常福,男,1962年11月9日出生,汉族,甘肃省永昌县人。原告陈玉涛与被告郭常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6日立案。原告陈玉涛于2017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陈玉涛以与郭常福协商解决为由申请撤诉,其理由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陈玉涛撤诉。案件受理费470元,减半收取计235元,由陈玉涛负担。审判员 李 超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李桐年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