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204执140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江东支行、王忠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江东支行,王忠盛,于杏爱,奉化市飞达铸造厂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204执140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江东支行(组织机构代码:84406959-3)。住所地:宁波市鄞州区百丈路***号。负责人:张建培,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建永,浙江大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王忠盛,男,1952年9月24日出生,汉族,职业不明,住宁波市奉化区。被执行人:于杏爱,女,1954年9月4日出生,汉族,职业不明,住宁波市奉化区。被执行人:奉化市飞达铸造厂。(组织机构代码:750354713),住所地:宁波市奉化区尚田镇下田塔村。法定代表人:王忠盛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江东支行与被执行人王忠盛、于杏爱、奉化市飞达铸造厂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过程中,因行政区划调整,原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被撤销,由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继续执行。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有效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 钧审判员 郭 勇审判员 陈 煜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戴韬略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