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782刑初1185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黄以法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以法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782刑初1185号公诉机关义乌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以法,男,1956年5月12日出生于浙江省义乌市,汉族,小学文化,家住浙江省义乌市。因殴打他人于2017年1月24日被义乌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四日(已撤销),后因同一事实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7年2月28日被义乌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14日被变更强制措施为监视居住。义乌市人民检察院以义检刑诉[2017]110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以法犯故意伤害罪,于2017年5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义乌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喻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以法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7年1月23日晚8时30分许,被告人黄以法与被害人黄某在义乌市廿三里街道廿三里村前店61号处因琐事发生口角,后被告人黄以法使用铁撬棍殴打黄某头部,致黄某头部多处受伤。经义乌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黄某头部的损伤构成轻伤二级。现被告人黄以法的作案工具铁锹棒一根已被公安机关扣押在案。2017年1月23日晚,被告人黄以法主动至义乌市公安局廿三里派出所投案自首。2017年6月1日,被告人黄以法赔偿被害人黄某人民币12000元,被告人黄某对被告人黄以法的行为表示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黄以法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黄某的陈述,证人朱某、杜某、宋某的证言,接受证据清单,病历复印件,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及照片,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搜查证、搜查笔录及照片,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收条,谅解书,到案经过,被告人黄以法的供述及身份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黄以法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黄以法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黄以法已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黄以法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扣押在案的被告人黄以法的作案工具铁锹棒一根予以没收,由扣押单位义乌市公安局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员 王益民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法官助理 陈珊珊代书记员 吴 菁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