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1刑更1727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古力博斯坦•西尔艾力盗窃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福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古力博斯坦•西尔艾力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1刑更1727号罪犯古力博斯坦•西尔艾力,女,1978年11月27日出生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市,维吾尔族,初中文化,现在福建省女子监狱服刑。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8月31日作出(2012)秀刑初字第27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古力博斯坦•西尔艾力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责令古力博斯坦•西尔艾力退出赃款人民币18000元,返还给被害人,并对犯罪总额人民币90000元承担连带返还责任。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0月29日作出(2012)莆刑终字第53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执行机关福建省女子监狱于2017年5月22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古力博斯坦•西尔艾力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得7次表扬,确有悔改表现。以上事实有罪犯月评审表、年度评审表、奖惩审批表等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古力博斯坦•西尔艾力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生产任务,具备法定的确有悔改的表现。执行机关提出罪犯古力博斯坦•西尔艾力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对罪犯古力博斯坦•西尔艾力减刑的建议,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古力博斯坦•西尔艾力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自2012年2月24日起至2018年5月23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柯景英审判员 李 红审判员 张 青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刘 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