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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711执301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赵伟光诉被告锦州市腾达制砖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执行完毕裁定书

法院

锦州市太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锦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伟光,锦州市腾达制砖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锦州市太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0711执301号申请执行人赵伟光,男,1955年9月24日出生,汉族,现住辽宁省锦州市太和区。被执行人锦州市腾达制砖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锦州市太和区。本院在执行赵伟光诉被告锦州市腾达制砖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并给付申请执行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锦州市太和区人民法院(2016)辽0711民初783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唐文武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詹文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