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户民初字第03464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贾有奇、吴丽花与薛波、程梅排除妨害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有奇,吴丽花,程梅,薛波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户民初字第03464号原告贾有奇,男,1966年7月31日生,汉族,农民。原告吴丽花,女,1965年4月7日生,汉族,农民。被告程梅,女,汉族,农民。被告薛波,男,汉族,农民。原告贾有奇、吴丽花诉薛波、程梅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8日立案。原告贾有奇、吴丽花于2017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贾有奇、吴丽花撤诉。案件受理费150元,予以退还。审 判 员 金江博人民陪审员 吴民权人民陪审员 翟牛娃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李普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