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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户民初字第03464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贾有奇、吴丽花与薛波、程梅排除妨害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有奇,吴丽花,程梅,薛波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户民初字第03464号原告贾有奇,男,1966年7月31日生,汉族,农民。原告吴丽花,女,1965年4月7日生,汉族,农民。被告程梅,女,汉族,农民。被告薛波,男,汉族,农民。原告贾有奇、吴丽花诉薛波、程梅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8日立案。原告贾有奇、吴丽花于2017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贾有奇、吴丽花撤诉。案件受理费150元,予以退还。审 判 员  金江博人民陪审员  吴民权人民陪审员  翟牛娃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李普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