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云0921执99—1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曾少聪与被执行人杨德恩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凤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庆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曾少聪,杨德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凤庆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云0921执99—1号申请执行人曾少聪,男,生于一九七七年四月十日,四川省隆昌县人,现住云南省云县。被执行人杨德恩,男,汉族,生于一九九一年二月八日,云南省凤庆县人,住凤庆县诗礼乡。申请执行人曾少聪与被执行人杨德恩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二0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三日作出(2015)凤民初字第72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杨德恩逾期未履行,申请执行人曾少聪于二0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同日立案受理执行。申请执行人曾少聪申请执行标的为20000.0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杨德恩已将20000.00元执行款全部履行,本案执行完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的(2016)云0921执99号执行案件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源泉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毕 权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