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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01执603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邓颖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邓颖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津0101执603号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住所地天津市和平区建设路43号、45号、烟台道14号、16号、18号。负责人:康文哲,行长。被执行人:邓颖,女,1965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天津市河西区。本院在执行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与邓颖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周明伟代理审判员  郑雅琴代理审判员  廖文旭二〇一七年六月××日书 记 员  仝玉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