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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213民初1299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林再兴与厦门绿莱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再兴,厦门绿莱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213民初1299号原告:林再兴,男,1984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翔安区。被告:厦门绿莱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翔安区内厝镇莲前村莲后26号。法定代表人:黄清杰,总经理。原告林再兴与被告厦门绿莱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6日立案。原告林再兴于2017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林再兴所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林再兴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林再兴负担。审判员 王 锐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吴飞凡附: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