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陕0502执203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曹斌与渭南和瑞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健康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渭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曹斌,渭南和瑞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502执203号申请执行人曹斌,男,汉族。被执行人渭南和瑞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燕子,系该公司董事长。上列当事人健康权纠纷一案,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0月26日作出的(2016)陕05民终156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曹斌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5339.77元及案件受理费38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渭南和瑞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在规定期限内自觉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渭南和瑞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未自觉履行。执行中,本院自被执行人处执行回案款5719.77元,并全部竞付申请执行人曹斌。本案执行完毕。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陕05民终1564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杨李军审 判 员  孙兴盛人民陪审员  张婷婷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李 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