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683执208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陈友全申请执行绵竹市茂源磷化工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绵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绵竹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友全,绵竹市茂源磷化工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绵竹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683执208号申请执行人:陈友全,男,汉族。被执行人:绵竹市茂源磷化工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叶远兴。陈友全与绵竹市茂源磷化工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绵竹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竹劳仲载字〔2016〕114号仲裁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2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工资14530.00元及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21250.00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其他法律文书,被执行人在自动履行了1862.00元后便未继续履行支付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已告知申请执行人相关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可以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剩余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剩余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潘传明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何 强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