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12民终440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7-10
案件名称
芦宇光与周玉红、黑龙江御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绥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芦宇光,周玉红,黑龙江御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黑龙江省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12民终44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芦宇光,男,1981年8月15日出生,汉族,现住安达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继东,男,1956年7月24日出生,汉族,现住安达市。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周玉红,女,1976年12月7日出生,汉族,现住青冈县。原审第三人:黑龙江御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志杰,职务董事长。上诉人芦光宇与被上诉人周玉红、原审第三人黑龙江御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纠纷一案,前由青冈县人民法院作出(2016)黑1223民初991号民事判决,宣判后,芦光宇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芦光宇、被上诉人周玉红到庭参加诉讼。原审第三人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一审判决程序违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青冈县人民法院(2016)黑1223民初991号民事判决;二、发回青冈县人民法院重审。审判长 张晓弘审判员 孟庆波审判员 李 妍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陆文婷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