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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13民初2388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江某某与蔡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某某,蔡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3民初2388号原告:江某某,女,1982年10月2日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宝山区。委托代理人:杨波,上海陈震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蔡某,男,1981年6月13日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宝山区。原告江某某与被告蔡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8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原告江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上海市宝山区淞南六村XXX号XXX室房屋归原告江某某所有,该房屋剩余贷款由原告江某某负责偿还。事实理由:原、被告原系夫妻,2015年12月24日在宝山区民政局协议离婚,离婚协议书约定,上海市宝山区淞南六村XXX号XXX室房屋归原告所有,因此上述房屋应归原告所有,故起诉要求判决上述房屋归原告所有,该房屋剩余贷款由原告江某某负责偿还。经审理查明,上海市宝山区淞南六村XXX号XXX室房屋因(2016)沪0113民初9957号案件于2016年5月27日被本院查封,因(2017)沪0113民初5561号案件于2017年4月21日被本院轮候查封。本院认为,上海市宝山区淞南六村XXX号XXX室房屋处于司法查封状态,不适宜析产确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江某某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杨文育审 判 员  张秉娴人民陪审员  王柏诚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周源佳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立案后发现不符合起诉条件或者属于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情形的,裁定驳回起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