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113执576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8-08-02
案件名称
申请人南京郑金森钢管扣件出租站与被执行人王大福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南京郑金森钢管扣件出租站,王大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113执576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南京郑金森钢管扣件出租站,住南京市栖霞区迈皋桥街道万寿村***号。经营者:郑金森。被执行人王大福,男,1974年11月28日生,汉族,住南京市六合区。申请人南京郑金森钢管扣件出租站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王大福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2016)苏0113民初473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轮候预查封被执行人王大福名下所有的位于六合区某某街道某某街X号XX幢X单元XXXX室不动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朱悦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丁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