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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527行初11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付红与秭归县房屋征收与补偿管理办公室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秭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秭归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付红,秭归县房屋征收与补偿管理办公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湖北省秭归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鄂0527行初11号原告付红,女,1967年2月27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秭归县。委托代理人王必新,湖北楚天剑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被告秭归县房屋征收与补偿管理办公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4205270500373893,住址秭归县茅坪镇平湖南路5号。法定代表人王晓临,系该管理办公室主任。委托代理人谢建华,湖北林华安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委托代理人杜成蓉,湖北林华安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本院在审理原告付红诉被告秭归县房屋征收与补偿管理办公室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一案中,原告付红以被告已给付逾期房屋租金补偿费为由,于2017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付红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是依法对自己的诉讼权利作出的处分,且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付红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付红负担。审 判 长  马尚刚审 判 员  邹宏发人民陪审员  孙烈雄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邓 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