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5执48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镇海支行与被执行人田艳国阳翠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邵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镇海支行,田艳国,阳翠香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高级人民法院统一管理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5执48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镇海支行,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镇。负责人:孔建国,该支行行长。被执行人:田艳国,男,1989年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新宁县清江乡。被执行人:阳翠香,男,1966年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新宁县清江乡。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镇海支行与被执行人田艳国、阳翠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宁波仲裁委员会(2016)甬仲金字第476号裁决书,于2017年5月1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5月18日立案执行。因被执行人田艳国、阳翠香住所地及财产所在地均在新宁县,本案由新宁县人民法院管辖更便于案件的执行,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高级人民法院统一管理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镇海支行与被执行人田艳国、阳翠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指定新宁县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袁超英审 判 员 陈更强代理审判员 张 杰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刘建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