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503执2345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倪和魁、顾进法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倪和魁,顾进法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503执2345号申请执行人:倪和魁,男,1970年1月24日出生,汉族,住湖州市南浔区。被执行人:顾进法,男,1966年6月30日出生,汉族,住平湖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倪和魁与被执行人顾进法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顾进法无财产可供执行且下落不明,尚余人民币98087元未能执行到位。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浙0503执2345号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本页无正文)审判长 尹建峰审判员 徐小明审判员 黄 博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张天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