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723民初733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9-14
案件名称
733杨维军与梁深根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灌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灌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维军,梁深根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723民初733号原告杨维军,男,1975年6月29日生,汉族,住江苏省灌云县。被告梁深根,男,1976年6月18日生,汉族,住湖南省涟源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杨维军与被告梁深根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杨维军于2017年5月3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其行为不违背国家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维军撤回对被告梁深根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6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陶亚明审判员 李德龙审判员 朱 锐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鲍 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