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1303民初646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中建(福建)建设有限公司随州分公司与随州市坤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钱付国债务转移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建(福建)建设有限公司随州分公司,随州市坤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钱付国
案由
债务转移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鄂1303民初646号原告:中建(福建)建设有限公司随州分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随州市烈山大道129号法定代表人:程荣华,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咏,湖北盈谦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一般代理。被告:随州市坤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随州市沿河大道花溪小区法定代表人:钱付国,该公司经理。被告:钱付国,男,1968年8月22日出生,汉族,住随州市。原告中建(福建)建设有限公司随州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建随州分公司)与被告随州市坤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随州市坤泰公司)、钱付国债务转移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法定代表人陈荣华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咏,被告钱付国代表其个人及随州市坤泰公司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我公司与被告钱付国曾有过合作,双方建立了良好的信任关系。被告钱付国是被告随州市坤泰公司的大股东和法定代表人。经多方协商,将我公司的债权450.8716万元用于抵付被告钱付国的G(2013)51号宗地的土地出让金。原、被告三方于2016年1月23日签订了《协议书》。三方再次确认了债权抵付土地出让金的事实,约定被告随州市坤泰公司将所开发的“坤泰悦都”的商铺抵偿给原告,以清偿450.8716万元的债务。协议第八条约定被告钱付国为被告随州市坤泰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因约定用来抵偿的“商铺”已办理的不是商用房的规划手续,必须办理调整规划手续后才能办理商用房的不动产登记。所以,协议的第五条对此作了约定。并在协议的第七条中约定“若在2016年7月23日前,本协议第五条中的调整规划手续没有审批下来,乙方应现金支付本金450.8716万元,另加付利息,利息按2%利率支付,从2016年1月23日期计算”。至今该商铺的规划手续没有审批下来,原告经多次要求二被告按约支付本金和利息无果。特诉至法院,���求1.判令二被告偿还原告本金450.8716万元,从2016年1月23日起至债务清偿完毕之日止按月息2%支付利息;2.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被告随州市坤泰公司、钱付国辩称,原告所诉属实。因商铺的规划调整手续于2017年1月13日已办理完毕,要求与原告协商处理。经审理查明,2016年1月23日,原告中建随州分公司与被告随州市坤泰公司、钱付国签订一份由原告以其在随州市方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应收工程款450.8716万元直接由方正公司转给随州市土地管理部门,以代被告随州市坤泰公司交纳相关土地出让金的《协议书》,其主要内容为:“用原告中建随州分公司的债权450.8716万元抵付被告随州市坤泰公司的G(2013)51号宗地的土地出让金,由被告随州市坤泰公司用其开发的“坤泰悦都”1号楼裙楼第一层的第12、13号商铺(面积为93.64㎡+85.1㎡);第二层的第12、13、14号商铺(面积为93.64㎡+101.2㎡+85.1㎡)抵偿给原告,以清偿450.8716万元的债务。并由被告钱付国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因该商铺已办理的不是商用房的规划手续,必须办理调整规划手续后才能办理商用房的不动产登记手续,该《协议书》第七条约定由被告随州市坤泰公司于2016年7月23日前办理完毕该商铺的调整规划手续,若到时没办理下来时,由随州市坤泰公司支付本金450.8716万元,并从2016年1月23日起按月利率2%支付利息”。逾期后,因被告随州市坤泰公司没有办理好该商铺的调整规划手续,又没履行还款义务,遂形成本诉。另查明,涉案商铺的调整规划手续,由被告随州市坤泰公司于2017年1月13日办理完毕。本院认为,2016年1月23日原、被告之间签订的《协议书》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其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之规���,双方当事人应当依法履行自己的义务;本案中原告中建随州分公司已将自己的债权450.8716万元抵付被告随州市坤泰公司的土地出让金,履行了协议义务,而被告随州市坤泰公司没能按约交付合格的商铺,因此,原告中建随州分公司的诉讼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随州市坤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还原告中建(福建)建设有限公司随州分公司债务转移款450.8716万元及利息(从2016年1月23日起按年利率24%支付利息);二、被告钱付国对上述第一判项的债务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42869元,由被告随州市坤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钱付国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吴明森人民陪审员 郭志国人民陪审员 冯光学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赵 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