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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琼9007刑初119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陈伟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东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方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第六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海南省东方市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7)琼9007刑初119号公诉机关海南省东方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伟,男,1967年11月14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汉族,福建省福清市人,大专文化,包工头,现住海南省东方市。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1月11日被海南省东方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14日被东方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东方市人民检察院以东检公诉刑诉[2017]11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伟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5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经审查,本院于2017年5月17日决定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7年5月2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东方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继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伟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东方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1月10日21时许,被告人陈伟酒后驾驶一辆车牌号为琼X小轿车从东方市八所镇668酒吧对面行驶至滨海北路富岛酒店前路段时,被东方市公安局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被告人陈伟血液酒精浓度为198mg/100ml。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陈伟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伟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属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建议本院在拘役一个月至三个月的幅度内对被告人陈伟处以刑罚,并处罚金。提请本院依法判处。经审理查明,2017年1月10日21时许,被告人陈伟酒后驾驶一辆车牌号为琼X小轿车从东方市八所镇668酒吧对面行驶至滨海北路富岛酒店前路段时,被东方市公安局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被告人陈伟血液酒精浓度为198mg/100ml。上述事实,被告人陈伟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书证:《常住人口查询》《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发还物品清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提取笔录》《到案经过》等;鉴定意见:《血液中乙醇含量检验报告书》等证据证明,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陈伟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陈伟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坦白的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陈伟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不致再有犯罪的危险,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对其可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二条、第六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伟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罚金已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审判员符桂光书记员蔡拾梅附:适用本案的法律条文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