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72执恢1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苏州市平顺运输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王金荣海上、通海水域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苏州市平顺运输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王金荣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武汉海事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72执恢1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苏州市平顺运输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河间路816号1层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0558848342X。代表人:张国内,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良奎,男,系该公司法律顾问。被执行人:王金荣,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苏州市平顺运输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与被执行人王金荣通海水域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依照申请执行人苏州市平顺运输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与被执行人王金荣签订的《执行和解协议》,扣划了被执行人王金荣银行存款人民币80820元。现该案已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王金荣采取的强制措施。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鄢 坤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江章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