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682民初5892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江苏如皋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磨头支行与胥家建、刘兵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如皋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皋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如皋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磨头支行,胥家建,刘兵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682民初5892号原告:江苏如皋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磨头支行。负责人:殷亚东,行长。被告:胥家建,男,1983年8月18日生,汉族,住如皋市。被告:刘兵,男,1982年6月23日生,汉族,住如皋市。原告江苏如皋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磨头支行(以下简称农商行磨头支行)��被告胥家建、刘兵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5日立案。原告农商行磨头支行于2017年5月31日以“本金已结清”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农商行磨头支行申请撤回起诉并未规避法律,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江苏如皋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磨头支行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江苏如皋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磨头支行负担。审判员 杭 舟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马楠楠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