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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3103民初44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邵某与李某离婚纠纷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芒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芒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邵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云南省芒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3103民初443号之一原告:邵某,女,1977年3月17日出生,汉族,现住云南省德宏州芒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开习,云南杰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某,男,1971年7月15日出生,汉族,现住云南省德宏州芒市。原告邵某诉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7日作出(2017)云3103财保4号民事裁定书,冻结被告李某名下的银行存款605000元。原告邵某于2017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并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邵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李某名下的银行存款605000元的冻结。案件申请费3545元,由原告邵某负担。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汤 婧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钱立恒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