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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302执452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8-02-11

案件名称

宝鸡市科翔建筑材料有限责任公司与陕西建工第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宝鸡市科翔建筑材料有限责任公司,陕西建工第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302执452号申请执行人宝鸡市科翔建筑材料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杨晓刚,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陕西建工第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贾宏斌,该公司董事长。本院依据(2016)陕0302民初3594号民事调解书受理执行的宝鸡市科翔建筑材料有限责任公司诉陕西建工第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据该案调解书,被执行人应清偿申请执行人101689.07元,承担执行费1450元。调解书生效后,被执行人逾期未能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询、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103139.07元,或扣留、提取相同价款的收入,查封、拍卖、变卖其相同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产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冯积科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宋 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