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民申87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王国法、李姗姗与车邦银房屋买卖合同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民申87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车邦银,男,1962年11月13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昆山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叶昌虎,江苏誉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王国法,男,1979年11月13日生,汉族,住江苏省苏州市。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李姗姗,女,1982年4月18日生,汉族,住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国法,男,1979年11月13日生,汉族,住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系李姗姗丈夫。再审申请人车邦银因与王国法、李姗姗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6)苏05民终524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车邦银申请再审称,从合同签订到其通知合同无法履行时间很短;且合同手写的违约双倍返还定金,而二审法院按照合同总额20%支付违约金显失公平。请求撤销二审判决。王国法、李姗姗提交意见称,二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申请人的再审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约履行。由于车邦银的过错导致合同无法履行,其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二审根据合同约定认定违约金为总价款的20%,并不显失公平。因此车邦银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车邦银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孟 进审判员 钱 余审判员 周 军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施苏燕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