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821民初218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修武县合力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与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焦作市中心支公司修武县营销服务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修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修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修武县合力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焦作市中心支公司修武县营销服务部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修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821民初218号原告修武县合力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修武县田庄村东,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821676718610P。法定代表人赵海波,系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冯福来,修武县为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赵录明,系该公司职工,男,汉族,1957年8月8日生,住修武县。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焦作市中心支公司修武县营销服务部,住所地:修武县青龙大道天运驾校楼下。机构代码:67670586-0。法定代表人徐丙申,系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石闯闯,河南苍穹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修武县合力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焦作市中心支公司修武县营销服务部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修武县合力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1日以双方已自行达成调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起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理由正当,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修武县合力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修武县合力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陈士杰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薛晓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