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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22民终630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7-07

案件名称

包金虎与敖双全、佟志祥劳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包金虎,敖双全,佟志祥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22民终63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包金虎,男,1969年6月26日出生,蒙古族,农民,住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乌兰浩特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敖双全,男,1977年10月11日出生,蒙古族,农民,住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乌兰浩特市。原审被告:佟志祥,男,1989年9月18日出生,蒙古族,农民,住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乌兰浩特市。上诉人包金虎因与被上诉人敖双全、原审被告佟志祥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内蒙古自治区乌兰浩特市人民法院(2017)内2201民初31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包金虎于2017年6月1日以同意一审判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包金虎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包金虎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包金虎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朱靖荣审判员  高 岩审判员  苗世英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邱 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