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481民初3619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肖彩芹与贾伟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彩芹,贾伟
案由
车辆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永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81民初3619号原告:肖彩芹,女,1978年1月3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永城市新城文化路南段神火城市。被告:贾伟,男,1979年1月2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永城市。原告肖彩芹与被告贾伟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于2017年5月12日立案。原告肖彩芹以找不到被告贾伟为由,于2017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因找不到被告贾伟,原告肖彩芹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肖彩芹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6元,由原告肖彩芹负担。审判员 任丽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苏洋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