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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03执1296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11-24

案件名称

鲁某1、鲁某2继承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鲁某1,鲁某2,鲁某3,鲁某4,鲁某5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五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203执1296号申请执行人鲁某1。申请执行人鲁某2。申请执行人鲁某3申请执行人鲁某4。被执行人鲁某5。申请执行人鲁某1、鲁某2、鲁某3、鲁某4与被执行人鲁某5继承纠纷一案,我院依据(2017)鲁0203财保12号民事裁定书,查封青岛市市北区丹东路4号辛房屋,并以担保人陈迪平名下的位于青岛市市北区宁化路78号303户房屋、崔洪祥名下的位于青岛市市南区澄海路8号5栋3单元104户房屋、孙爱华名下的位于青岛市市北区华阳路66号1号楼4单元303户房屋、陈洪美名下的位于青岛市市北区登州路22号甲3号楼3单元301户房屋提供担保。通过诉讼,我院(2017)鲁0203民初3459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登记在鲁某5名下的位于青岛市市北区丹东路4号辛房屋由原告鲁玉美、鲁某2、鲁某3、鲁某4按份共有,每人各享有四分之一的产权份额,申请执行人据此向本院申请执行,并要求解除对担保房屋的查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五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第108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担保人陈迪平名下的位于青岛市市北区宁化路78号303户房屋、崔洪祥名下的位于青岛市市南区澄海路8号5栋3单元104户房屋、孙爱华名下的位于青岛市市北区华阳路66号1号楼4单元303户房屋、陈洪美名下的位于青岛市市北区登州路22号甲3号楼3单元301户房屋的查封。二、解除对青岛市市北区丹东路4号辛房屋的查封,同时将该房屋归鲁某1、鲁某2、鲁某3、鲁某4按份共有,每人各享有四分之一的产权份额。三、青岛市市北区(2017)鲁0203民初3459号民事调解书第二项执行完毕,予以结案。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梁 鹏审判员 曹克正审判员 荆 雷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刘志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