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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2民终2275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严某某与沈1离婚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严某某,沈1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沪02民终227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严某某,女,1974年8月21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上海市浦东新区,现住上海市浦东新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进,上海华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沈1,男,1972年9月6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上海市黄浦区,现住上海市浦东新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孙碧歆,上海市金茂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严某某因与被上诉人沈1离婚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2016)沪0101民初2279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3月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严某某上诉请求:请求撤销一审判决第二项,改判为双方所生之女沈某2随严某某共同生活,沈1按月支付抚养费人民币(以下币种皆为人民币)1,800元,直至女儿18周岁时止。事实和理由:沈某2之所以选择在沈1父母住所附近就读幼儿园,是其户口在黄浦区,只能在户籍地就近入学,幼儿园距沈1父母住所地有两站路,对于近80岁的老人来说接送不方便。沈1父亲79岁、母亲73岁,并不具有照顾、教育好沈某2的能力,沈某2还参加了一些课外特色班,也需要接送和陪伴练习,这些都不是老人能胜任的。严某某就是从事儿童和青少年的教育培训工作的,沈某2的课外学习一直由严某某安排与陪伴练习,孩子跟严某某生活更有利于孩子的成长。虽说严某某无法在双休日休息,那是目前由沈1父母协助带孩子。沈1与父母居住在30多平方米的老式使用权房内,沈某2跟沈1生活后,孩子没有单独床铺,没有单独房间,严某某在浦东有三套房屋,跟严某某生活更有利于孩子的成长。沈1辩称:严某某称孩子没有单独床铺不是事实,沈1已经委托装修设计师,预备对孩子的爷爷奶奶的住房进行升楼改造预计今年夏天可完工。孩子出生至今,沈1一直在照顾孩子,孩子的爷爷奶奶也一直帮助照顾孩子。孩子就读XXX学校,离爷爷奶奶家近,奶奶身体尚好,接送方便,爷爷生活能自理,行动也方便,爷爷奶奶具备照顾孩子的条件,爷爷奶奶有较好的文化基础,能较好地辅导孩子功课。2016年12月5日一审法院判决离婚至今,爷爷奶奶仍然帮助接送孩子上下学,去英语补习班。根据双方当事人的上下班及休息时间的条件和性质比较,以及双方当事人的性格和教育方式,沈1更适合照顾抚养孩子。请求驳回严某某的上诉,维持一审法院判决。严某某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一、准予严某某、沈1离婚。二、婚生女沈某2由严某某抚养,沈1自判决生效之日起按月支付抚养费(包含养育费、教育费、医疗费)3,000元,直至女儿18周岁时止。三、依法分割共同财产11.5万元。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一、严某某、沈1自2010年2月经人介绍相识恋爱,于2011年12月28日登记结婚,沈1系初婚,严某某系再婚。2013年3月21日,严某某、沈1生育一女沈某2。二、严某某系上海徐汇区凯顿进修学校运营部门担任区域督导一职,年收入120,000元。沈1在明和产业(上海)有限公司高级润滑油事业部担任营业主管一职,年收入约为221,736元。三、严某某名下有存款9万元,沈1名下有存款25,000元。一审法院认为,婚姻关系的维系应以夫妻感情为基础。严某某、沈1因性格不合,感情不睦,均要求离婚,于法无悖,法院予以准许。孩子的抚育应从有利于孩子成长的角度出发予以考虑。严某某、沈1均要求抚养女儿,也都具备独立抚养女儿的经济条件,经综合考量严某某、沈1各方面条件,从为年幼女儿提供安逸、规律的生活和学习环境角度出发,法院认为女儿还是随沈1共同生活为宜,理由如下:一、女儿现就读学校靠近沈1父母住所,方便接送。二、严某某目前工作区域不固定且无法在双休日休息;沈1工作稳定且工作地点靠近女儿学校,双休日具备在家照顾女儿的条件。三、沈1父母一直以来协助严某某、沈1照顾孙女。法院综合严某某、沈1的工作、经济状况以及孩子的需求,酌情确定严某某应按月给付女儿抚养费1,800元。严某某、沈1均认可各自名下存款系夫妻共同财产并同意均等分割,与法不悖,法院予以支持。一审法院判决如下:一、准予严某某与沈1离婚。二、离婚后,双方所生之女沈某2随沈1共同生活,严某某自判决生效之日起按月支付子女抚养费1,800元,直至女儿18周岁时止。三、严某某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沈1钱款32,500元。本院经审理查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严某某、沈1在二审审理中都列举了一些想直接抚养女儿的事实和理由,也表明了父母亲对女儿的关爱,出发点都是基于对孩子的深厚感情,应予以肯定。一审法院综合本案情况从维护沈某2生活环境的稳定、更有利于沈某2的身心健康等角度考虑,认为沈某2随沈1共同生活更为适宜,抚育费由严某某每月支付1,800元,本院予以确认,理由不再赘述。沈某2随父共同生活,且有祖父母帮助沈1照顾沈某2,也更有利于沈某2。关于严某某、沈1因性格不合,感情不睦,均要求离婚以及双方均认可各自名下存款系夫妻共同财产并同意均等分割,一审法院根据相关事实进行了认定,并在此基础上依法作出判决,双方当事人无异议,本院予以认同。综上所述,严某某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00元,由上诉人严某某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王冬寅审判员  李迎昌审判员  陈建中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夏 歆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