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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3426执402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6-19

案件名称

会东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移送申请执行李凤运、胡群英、韩建琼、陈自化罚金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会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会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凤运,胡群英,韩建琼,陈自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会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3426执402号移送申请执行单位会东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被执行人:李凤运,男,1973年1月1日出生,汉族,四川省会理县人,小学文化,村民。被执行人:胡群英,女,1974年5月30日出生,汉族,四川省西昌市人,小学文化,村民。被执行人:韩建琼,女,1982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四川省会理县人,初中文化,村民。被执行人:陈自华,男,1971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四川省会理县人,小学文化,村民。本院在执行会东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移送申请执行李凤运、胡群英、韩建琼、陈自化罚金一案中,申请执行标的额为40000元。2017年6月1日移送申请执行单位会东县人民法院以移送申请执行材料错误为由,申请撤销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应当准许撤销申请。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四川省会东县人民法院(2016)川3426刑初44号刑事判决书中罚金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雷光才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陆顺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