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302民初725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萍乡市分行与林萍华、黄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萍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萍乡市分行,林萍华,黄丹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302民初725号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萍乡市分行,营业场所: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跃进南路2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3008590705466。负责人:黄建斌,该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序体,江西广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林萍华,男,1979年2月18日生,汉族,户籍地:江西省萍乡市芦溪县,被告:黄丹,女,1983年6月18日生,汉族,户籍地:江西省,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萍乡市分行与被告林萍华、黄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本院认为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丛国人民审判员 陈 旭人民审判员 唐榜梁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颜 恋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