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721民初2249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7-12
案件名称
崔某与岳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某,岳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721民初2249号原告:崔某,女,1987年5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户籍所在地曹县,现住菏泽市鄄城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爱国,山东汤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岳某,男,1989年5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曹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崔某与被告岳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崔某以双方已于2017年5月31日在曹县民政局办理了离婚手续为由而于2017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崔某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启玲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孙 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