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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721民初2249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7-12

案件名称

崔某与岳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某,岳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721民初2249号原告:崔某,女,1987年5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户籍所在地曹县,现住菏泽市鄄城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爱国,山东汤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岳某,男,1989年5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曹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崔某与被告岳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崔某以双方已于2017年5月31日在曹县民政局办理了离婚手续为由而于2017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崔某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启玲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孙 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