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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404民初426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6-07

案件名称

淮南市为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郑义场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淮南市为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郑义场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404民初426号原告:淮南市为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中兴村(五号楼东)。委托诉讼代理人:邱国旭,安徽衡威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大玮,安徽衡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郑义场,男,1972年9月15日生,汉族,安徽省淮南市人,住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淮南市为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郑义场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淮南市为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淮南市为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不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淮南市为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淮南市为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宋成凤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洪 璐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