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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603刑初153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张学选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学选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皖0603刑初153号公诉机关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学选,男,1973年12月9日出生于安徽省萧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所地宿州市萧县。因本案于2016年2月13日被淮北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6日被该局取保候审。2017年2月14日被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同年5月23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由萧县公安局张庄寨派出所执行取保候审。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检察院以相检刑诉(2017)12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学选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5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年5月18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7年6月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高阳阳、被告人张学选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2月13日9时许,淮北市公安局交警二大队钟楼中队中队长刘涛带领协管员丰强驾驶警车在101省道淮北段巡逻时,发现张学选驾驶淮北至张庄寨班线自西向东行驶的客运车辆皖L×××××大型普通客车有超员嫌疑。后民警驾车在101省道300公里处将该车拦停,在对该车现场检查,该车额定载客24人,实载43人(其中包含两名儿童)。案发当日,淮北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二大队因该车超载对被告人张学选作出罚款一千元的行政处罚。上述事实,被告人张学选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视频资料,行政强制措施凭证,驾驶人、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及行驶证,行政处罚告知书、决定书,通知书,户籍信息,道路交通安全违法状态记录,查获、归案情况说明,证明,证人祖某、王某、胡某、刘某的证言,被告人张学选的供述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张学选驾驶从事旅客运输的客车,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依法予以支持。被告人张学选归案后能如实供述主犯罪事实,庭审时自愿认罪,依法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三)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张学选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一次性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判员  李兴召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曹玲玲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