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闽0602民初3122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郭莉玲与潘德聪、黄昭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莉玲,潘德聪,黄昭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602民初3122号之二原告:郭莉玲,女,1985年2月12日出生,汉族,住漳州市芗城区。委托代理人郑文斌,福建罡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潘德聪,男,1979年2月3日出生,汉族,住南安市。被告:黄昭阳,女,1979年8月30日出生,汉族,住南安市。原告郭莉玲诉被告潘德聪、被告黄昭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3日立案。原告郭莉玲于2017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郭莉玲与被告潘德聪、被告黄昭阳已达成庭外和解协议,因此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申请撤回起诉系原告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郭莉玲撤诉。案件受理费2084元,减半收取计1042元,由原告郭莉玲负担。审判员  梁惠娜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蒋梅玲PAG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