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鄂郧阳执字第00248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8-07-13
案件名称
李应林与张成海、时荣英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十堰市郧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应林,张成海,时荣英,卢仁国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十堰市郧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鄂郧阳执字第00248号之三申请执行人:李应林,男,1977年12月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被执行人:张成海,男,1974年8月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湖北省十堰市郧阳区。被执行人:时荣英(系张成海之妻),1975年4月3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湖北省十堰市郧阳区。被执行人:卢仁国,男,1982年6月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湖北省十堰市郧阳区。申请执行人李应林与被执行人张成海、时荣英、卢仁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3)鄂郧县民一初字第0215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张成海、时荣英、卢仁国未自觉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本案审理期间,本院根据李应林的申请,于2013年11月25日作出(2013)鄂郧县民一初字第02151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张成海、时荣英所有的位于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汉江街办汉江中路66号1幢2-4-1的房屋一套。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张成海、时荣英、卢仁国未自觉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我院对该房屋进行了拍卖,经过三次拍卖均流拍,后我院以第三次流拍价24.42万元变卖给案外人刘改云。2017年5月4日,李应林参与分配标的款29000元,本案中李应林实际受偿金额为29000元,未受偿金额为101000元。另查明,被执行人张成海、时荣英、卢仁国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经合议庭评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罗远贵审判员 姚源远审判员 曹添毅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段腾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