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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983民初1011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邱木生与黄楷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信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信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邱木生,黄楷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信宜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983民初1011号原告:邱木生,男,1985年2月4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罗定市。被告:黄楷惠,女,1987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信宜市。原告邱木生与被告黄楷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9日立案。2017年6月1日,原告邱木生以被告黄楷惠已还清所有借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既没有规避国家法律法规,也没有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邱木生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邱木生负担;该款原告已预交。审判员  谢贤干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吕腾程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