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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681刑初123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123赵保军故意杀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启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启东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保军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681刑初123号公诉机关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赵保军,男,1968年7月7日生,汉族,初中一年级文化,启东市鼎盛机电股份有限公司装配车间工人,户籍地安徽省凤阳县,住启东市。因涉嫌犯故意杀人罪,于2016年9月26日被启东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6年12月29日被逮捕。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检察院以启检诉刑诉〔2017〕12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保军涉嫌犯故意杀人罪,于2017年3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启东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葛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保军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9月26日11时许,被告人赵保军将同车间职工胡某2误认为方运海并意图将其杀害。赵趁胡与他人谈话之机,从车间工具箱内拿出一把美工刀划胡左颈部,后捡起升降汽缸砸胡,并与胡发生纠扭,后被闻讯赶到的工人拉开。赵随后驾驶电瓶车至滨海工业园区易霖购物中心购买菜刀2把,至程某、雷某夫妇的租住地,欲杀害二人,赵踢门,程发现赵持2把菜刀站外,便将房门关上并抵住,赵无法进入室内行凶,便用菜刀将房门玻璃砍碎并将一把菜刀扔进室内后离开。赵驾驶电瓶车持1把菜刀返回启东鼎盛机电股份有限公司,见现场有警车后离开,途中被民警抓获。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赵保军为泄愤而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诉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赵保军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但认为其当时仅是吓唬一下被害人,并无故意杀死他们的意图,否则不可能只造成被害人轻微伤的后果。经审理查明,2016年9月上旬的一天,被告人赵保军因琐事与程某、雷某及方运海发生争执并被程某、方运海殴打,赵怀恨在心,意图杀害程某、雷某及方运海。之后,赵保军发现程某、方运海在启东鼎盛机电股份有限公司工作,欲在上、下班途中报复。9月8日,赵保军至公司,见公司招人,便应聘进入该公司做普工。9月26日11时许,赵保军在装配车间工作时,将同车间职工胡某2误认为是方运海并意图将其杀害。赵趁胡与他人谈话之机,从车间工具箱内拿出一把美工刀划胡左颈部,赵未见胡颈部出血,便捡起升降汽缸砸胡,并与胡发生纠扭,后被闻讯赶到的工人拉开。赵随后驾驶电瓶车至滨海工业园区易霖购物中心,购买菜刀2把,又至启东市近海镇合兴圩村五组程某、雷某夫妇的租住地,欲杀害二人,赵踢门,程发现赵持2把菜刀站外,便将房门关上并抵住,赵无法进入室内行凶,便用菜刀将房门玻璃砍碎并将一把菜刀扔进室内后离开。赵驾驶电瓶车持菜刀1把返回启东鼎盛机电股份有限公司,见现场停有警车后离开,途中被民警抓获。经启东市公安局法医鉴定,被害人胡某2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经南通市精神卫生中心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告人赵保军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案发后,民事损害尚未赔偿。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物证菜刀2把、汽缸1只、手套1副,证明:被告人赵保军作案时使用的工具。2.书证(1)赵保军户籍证明,证明:被告人赵保军户籍地安徽省凤阳县大溪河镇指王村常桥队32号,出生日期为1968年7月7日,犯罪时已成年。(2)启东市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证明:被告人赵保军曾因寻衅滋事,于2016年6月18日被启东市公安局行政拘留七日。(3)启东市公安局发破案经过,证明:被告人赵保军故意杀人罪一案,由启东鼎盛机电有限公司工作人员刘某1于2016年9月26日报案至启东市公安局,公安机关于当日立案侦查,并于当日将被告人赵保军抓获归案。被告人赵保军到案后对其涉嫌故意杀人罪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4)启东市公安局接处警综合单,证明:本案系由群众于2016年9月26日报警。(5)启东市公安局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证明:调取易霖购物中心店内视频监控录像及收银机购买菜刀时的机打小票各一份。(6)应聘人员登记表,证明:赵保军于2016年9月8日应聘为启东鼎盛机电有限公司职工。(7)启东市公安局工作说明及附件,证明:赵保军于2007年7月13日因殴打民警被浙江省宁波市公安机关刑事拘留,后因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而被释放。(8)精神疾病司法鉴定书,证明:经宁波市安康医院鉴定,2007年7月13日作案时,由于癫痫所致人格改变,为限定责任能力。(9)启东市公安局工作说明、寻物公告、照片,证明:公安机关悬赏查寻赵保军作案时使用的美工刀。(10)照片,证明:滨海工业园区启东鼎盛机电有限公司装配车间及闵某所述的存放美工刀的塑料盒。3.证人证言(1)证人刘某1的证言笔录,证明:2016年9月26日上午11时许,胡某2突然跑到刘某1办公室,对刘某1说车间里有人用东西砸他,那个人已经出厂门走掉了,胡某2叫人事部帮忙报警,刘某1当时看到胡某2脖子左侧有一道十几厘米左右的伤口,皮被割开了,但流下来的血不多,刘某1感到事情严重就拨打110报警的。(2)证人高某1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明:2016年9月的那天中午12点钟不到一点,其看见高某3出租的一间房子门口有一个男子用两把菜刀砍门上的玻璃,当时门上的玻璃已经碎了,然后高某1报警。男子砍了一分钟左右骑着电瓶车往西跑了。高某1不能辨认出该男子。(3)证人闵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明:9月26日10时许,胡某2与闵某在车间讨论工作,面对工作台并排站着,这时有一个男子从背后打在胡某2后背,闵某将那个人往后推,该男子回到自己的工位上用右手拿了一个白色的升降汽缸想要砸胡某2,闵某上前拦该男子,该男子用升降汽缸砸了两三次,均砸在闵某的左前臂上,后该男子被闵某和赶来的工人拦住后趁机逃跑了。胡某2的脖子左侧有一道7厘米左右的伤口,具体怎么造成的没有在意,殴打胡某2的人第一次打胡某2时手上是否拿着工具也没有在意。殴打胡某2的男子第一个动作是想用左手抓住胡某2的衣领那个地方,但胡某2已经转身,同时该男子的右手挥起来,像打摆拳一样,挥的比较开,当时没有看清其右手打在胡某2的什么地方。胡某2被打之后,闵某发现其脖子上有一条很长的伤口,血很多。后闵某整理现场,发现打架的时候现场有一个塑料盒子被打翻在地,里面原本存放了一些汽缸弯头、一把开口的扳手以及一把美工刀片,闵某整理的时候发现美工刀片不见了。事情发生的时候,该男子在闵某放着盒子的地方做接汽缸弯头的工作,需要用到盒子里面的东西;周围也没有那么锋利的东西。刀片是普通的美工刀片,外面的下面部分用黑色的电工胶布裹起来,刀头被掰断过一截,刀刃露出来的部分大概有三公分多一点,因为经常在地上划的,所以刀尖不会像新的一样特别锋利,但是刀尖下面露出来的刀刃部分应该是非常锋利的。闵某辨认出6号(赵保军)就是殴打胡某2的男子。(4)证人刘某2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明:2016年9月26日中午11时许,一名男子从店内购买了2把菜刀,刀身长约20厘米,均是不锈钢材质的。刘某2辨认出6号(赵保军)就是购买两把菜刀的陌生男子。(5)证人崔某的证言笔录,证明:2016年9月26日上午10时许,崔某在装配车间干活,因工作问题电话通知冷作车间主管胡某2到装配车间,胡某2过来后,二人聊了一会儿,崔某就离开了,回来的时候看见赵保军手中拿着一个银白色的汽缸在挥舞,胡某2当时背对赵保军,二人间距2米左右,闵某当时在附近,他先上去劝架的,劝开后赵保军骑着电瓶车跑了。胡某2脖子里面的伤痕怎么受伤的没有看见。(6)证人彭某的证言笔录,证明:2016年9月26日上午11点钟左右,彭某听到装配车间辅助臂装配区域发生争吵,过去后看见胡某2被几个工友拉着,其脖子上有一道明显的划伤,赵保军被闵某拦住了,后赵保军趁机跑掉了。(7)证人胡某1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明:2016年9月26日中午11时许,胡某1在装配车间干活,看见老赵手中举着一个升降汽缸向冷铸车间主管胡某2头上砸过去,是否砸中没有在意,后面发生的事情不知道。胡某1辨认出赵保军就是老赵。(8)证人陈某的证言笔录,证明:2016年9月26日那天,赵保军被解聘,其表示上完那天班再走,崔某安排他到闵某那边帮忙。闵某那边应该有2把美工刀,一把是用胶布把刀片裹住,但露出一个刀头,另外一把是有塑料外壳的。用胶布裹住的美工刀是用来切割珍珠棉的,估计不锋利,因为闵某在使用的时候将珍珠棉铺在地上,然后用刀片划,由于经常在地上划,所以刀片的头部磨损厉害。案发后带塑料外壳的美工刀还在闵某处,裹着胶布的美工刀没有找到。(9)证人高某2的证言,证明:程某租我的房子,赵保军租了高某3的房子,赵保军平时很少与人交流。(10)证人高某3的证言笔录,证明:赵保军于2016年1月租了高某3的房子,赵保军平时很少与人交流。他和程某吵过架、后来还打过。第一次吵架是在案发前十几天,那天傍晚的时候,程某和他的一个弟弟到赵保军那里吵架,当时赵保军手里拿着一把菜刀,高某3拦住他们,问他们为什么吵架,赵保军说他对程某老婆说“美女,可以玩玩吗”,然后就吵了起来,高某3说赵保军不对,不要拿刀了,后来双方分开的。当时程某和他弟弟打赵保军的,赵保军也还手的,没有相互打伤对方,最后赵保军拿了一把菜刀出来的,但没有用刀砍。(11)证人方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明:今年9月份的一天傍晚,方运海在程某家一起吃饭,其表嫂雷某指着外面经过的一个男子说:“就是这个男的”,然后程某就出去找这个男子,约20分钟后方运海与雷某也过去的,方运海过去后对该男子说这个事情是不对的,一个女的在家不能敲门说进去坐坐的,然后方运海就与该男子吵了起来,并动手打了该男子两拳,该男子也动手打了方运海两拳,后该男子进屋拿了一把菜刀出来,程某拿起一个板凳说:“你别拿刀出来,否则我打110了”,对方就把刀放下了,吵了几句后双方就离开了。方某辨认出6号(赵保军)就是与其吵架的男子。(12)证人张某的证言笔录,证明:赵保军于2016年9月8日到公司应聘,9月10日正式上班,被分配到装配车间干普工。(13)证人施某的证言笔录,证明:赵保军于2016年2月24日到启东市滨海工业园区江苏浙南装备技术有限公司工作的,6月17日赵保军与生产经理唐悌为工作上的事发生争吵,赵保军在食堂拿菜刀追赶唐悌,后被公司开除了。赵保军平时精神正常的。(14)证人范某的证言,证明:赵保军在启东市滨海工业园区江苏浙南装备技术有限公司工作,2016年6月17日赵保军与生产经理唐悌为工作上的事发生争吵,赵保军在食堂拿菜刀追赶唐悌,后被公司开除了。赵保军平时很少与人交流,精神正常的。(15)证人黄某于2016年9月27日的证言,证明:赵保军是在半月前到启东市鼎盛机电股份有限公司工作的,平时很少与人交流。(16)证人李某的证言,证明:赵保军在启东市滨海工业园区江苏浙南装备技术有限公司工作,赵保军与生产经理唐悌为工作上的事发生争吵,赵保军在食堂拿菜刀追赶唐悌的事也听说了,后被公司开除了。赵保军平时很少与人交流,精神正常的。4.被害人陈述(1)被害人胡某2的陈述及辨认笔录,证明:2016年9月26日11时10分许,胡某2在公司装配车间和该车间工人闵某在聊天,突然有一个男子从背后袭击胡某2,用拳头在其后脑勺打了几下,然后用硬物在其左侧脖子划了一下,胡某2转身对着他,该男子又从地上捡起一个气缸(该气缸长约40厘米,直径12厘米,中间有一个缸体,四周由四根螺纹钢焊接组成)砸向胡某2,闵某用左手挡了一下,致使其左手被砸肿了。胡某2准备冲上去打该男子,被边上的工人拉住,该男子趁机在胡某2右眼处打了一下,胡某2遂在其脸上打了几下,然后双方分开,该男子趁机逃跑了。胡某2不认识该男子,也无矛盾。胡某2辨认出6号(赵保军)就是对其进行殴打并将其划伤的男子。(2)被害人程某的陈述及辨认笔录,证明:程某夫妇租住在近海镇合兴圩村五组高某2家出租屋。9月26日11点半左右,程某夫妇在家中睡觉,突然听到门外有踢门的声音,程某把门打开一条缝隙后见一个40多岁的男子两手各拿一把菜刀站在门外,急忙将门关上,外面的男子又开始踹门,还不停地喊:“出来”,程某在屋里用脚将门抵住,该男子开始疯狂地用菜刀砍门,砍了至少有十五刀。大门是铝合金门,上半部分是双层玻璃,中间是金属架子,平时玻璃上用纸贴住的,后该男子把铝合金门的上半部分砍出一个洞,透过洞口向程某扔过去一把菜刀,但是没有打中程某,于是就拿着另外一把菜刀走了。两把刀是一模一样的不锈钢菜刀,看上去很新,程某在家门口外面的地上看到了用来包装菜刀的商标纸。半个月之前的一天下午,该男子骑着电瓶车到程某租住地门外,对程某的妻子说:“美女,我可以进去坐一会吗”,程某的妻子说:“我又不认识你,你进来干嘛”,后程某在屋里喊了一声后该男子就直接跑了。两天后的一天晚上18时许,程某独自至该男子家中,对该男子说“我们都是安徽的,你以后不要再有这种行为了,我老婆这两天担惊受怕的。”该男子说:“我没有错,我又没有把你老婆怎么样”,二人正在说话的时候,程某的妻子及表弟方运海过来,双方又吵了一会儿,方运海先上去打了该男子一拳,接着方运海与该男子打了起来,互相在对方身上打了几拳,程某在边上劝架,其妻子没有参与进来,后该男子进屋拿了一把菜刀,程某马上拿了一把板凳在手,将妻子和方运海挡在身后,后该男子的房东过来,后来该男子没有砍程某等人,双方吵了几句就离开了。程某辨认出6号(赵保军)就是当天砍门的男子。(3)被害人雷某的陈述及辨认笔录,证明:2016年9月26日11点半左右,突然听到外面有人用力踢门,其丈夫程某刚把门打开一条缝隙之后就急忙关上,外面的那个人又开始踢门,还喊了几声:“出来”,程某用脚把门抵住没让外面的人进来,接着听到有人在外面拿东西砸门的声音,砸了很多下。雷某家的门是铝合金门,上半部分是双层玻璃,中间有金属架子,平时玻璃上用纸贴住,后来铝合金门的上半部分被外面的人打开一个洞,外面有一个男子在拿着菜刀砍门,并通过门上的洞朝程某扔菜刀,但是没有扔到,接着该男子就走了。大概半个月之前的一天下午,该男子骑着电瓶车到雷某家租住地门外,对雷某说:“美女,我可以进去坐一会儿吗”,雷某说:“我又不认识你,你进来干嘛”,后程某在屋里喊了一声:“谁啊”,该男子听到后就直接跑了。两天后的那天晚上18时许,程某一个人去找那个男子,过了一会儿没有回来,雷某与程某的表弟方运海一起到该男子家看是什么情况,程某和该男子正在吵架,后方运海在该男子脸上打了一拳,接着两个人就打了起来,二人互相用拳头打在对方身上,程某上前劝架,后该男子进屋拿了一把菜刀,程某就拿了一把板凳在手上,将雷某和方运海护在身后,这时该男子的房东过来劝架,后双方吵了几句就离开了。雷某辨认出6号(赵保军)是当天砍门的男子。5.被告人赵保军的供述与辩解笔录,证明:去年春节的时候,赵保军租住在姓高的家中,有一个女子租住在其北侧。今年夏天的一天白天,赵保军见该女子在屋门外,过去对她说:“美女,我可以进来坐坐吗?”她说不可以,然后就进屋了,赵保军未进屋,对她说:“我就想要和你聊聊天,我就住前面”,她未回话,好像有一个男子的声音说“哪个”,然后赵保军就离开了。几天后,她老公敲门将赵保军叫出去,然后朝赵保军腿上踢了几脚,问为什么调戏他老婆,赵保军与其争辩,后来被赵保军划伤脖子的男子也过来打赵保军,赵保军回屋拿了把菜刀,对方两个男子在屋外拿着凳子等他,后来双方说了几句话之后对方就走了。之后,赵保军越想越生气,认为被冤枉了,觉得和这三个人讲道理是没有用的,就一直想找机会杀掉这三个人。以后看到他们房子外面挂着鼎盛公司的工作服,猜测他们在鼎盛公司上班。第二天,赵保军去鼎盛公司门卫打听公司几点上下班,想在他们上下班的路上拦截并动手杀掉他们,去的时候正好看见门口有招工启事,自己符合条件就报名并被录用了,当时觉得工作肯定要找的,而且在鼎盛上班,可以摸清他们的上下班行踪,方便以后动手。在工作期间,赵保军觉得工作顺利的话就不杀他们了,后来看到被其划伤脖子的人很狂妄,再加上平时工作的时候主管总是说他工作不好,就想到进厂的目的就是杀他们。案发那天上午10点钟左右,赵保军在车间装气泵,被其划伤的男子也在那边,离着赵保军有三四米远,赵保军当时就想着动手弄死那个人,然后再回去弄死那个女子和她的老公,后赵保军捡起车间里的一把美工刀,其当时带着手套,动手之前还想到如果捅他的话是杀不死的,要是反握住并用力划那个人的脖子,划到气管啥的肯定能杀死他,于是赵保军用右手反手握着美工刀,刀尖向下,走过去朝着那个男子的颈部狠狠划了一刀,但后看到那个人好像没有那么严重,美工刀上也没有血,那个人的脖子里也没有血,赵保军就对自己的计划失望了,想到一刀没有弄死的话,就没有第二次机会了。后该男子反应过来,上前与赵保军揪扭,这时有个人过来拉架,赵保军从旁边那里拿了一个气泵砸被他划伤的男子,并把气泵朝那个男子扔过去,但是没有砸中。后来旁边又有人过来,赵保军就从厂里跑出去了,并在离开工厂的时候将美工刀扔在了路北面的绿化带里,然后骑着电瓶车到易霖超市买了两把菜刀,赵保军知道那个女子和她的老公在家中睡觉,就想到他们家中将这两个人杀掉,过去的时候看见门关着,就用脚踢门,男子过来将门打开一条缝之后,看到是赵保军马上把门关上了,于是赵保军用手中的菜刀将门上的玻璃砸坏,然后把手上的一把菜刀扔进去,里面的男子也扔东西出来。后赵保军听到房东喊着赶快报警,觉得对峙下去肯定杀不了他们,就想要返回鼎盛公司找那个被他划伤的男子,用手中剩下的一把菜刀杀他,回到工厂的时候,看到警车在厂里,就直接走了,这时后面的警车追上来将其带至派出所的。赵保军划伤男子颈部的时候用右手反手握着美工刀,因为反握更加有力,但是结果不是他想要的结果,其想要的结果不是把他搞死就是把他搞残。赵保军划伤该男子的时候是用力的,用刀刃划的,目的不在乎自己的后果,只想要搞死对方。赵保军使用的美工刀露出来的部分大概有大拇指甲那么长,没有刀柄,后半段用黑色的电胶布裹着。赵保军之所以要杀着三个人是因为他们无故打他,还冤枉赵保军调戏别人老婆。赵保军辨认出程某是那对夫妻之中的老公,胡某2是被其划伤颈部的男子,雷某是那对夫妻之中的妻子,鼎盛机电有限公司西侧第一个车间是其用美工刀划伤一个男子脖子的地点,国莱特空调设备有限公司大门西侧路边的草丛是其丢弃美工刀的地点,滨海工业园西侧菜场的易霖购物中心超市是其购买2把菜刀的地点,合兴圩村5组47号是其被那个女子的老公和那个男子殴打的地点,合兴圩村5组42号西南侧小屋北朝南第二间是其想要杀那对夫妻并用菜刀砍门上玻璃的地方。6.鉴定意见(1)启公物鉴(法检)字[2016]536号启东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意见书,证明:被害人胡某2左颈部浅表皮肤裂伤及皮某,左手大鱼际肌处皮肤擦伤,右手拇指指端浅表皮肤裂伤;经治疗恢复后,左颈部遗留7.5cm长的皮肤瘢痕。其损伤程度被评定为轻微伤。(2)通公物鉴(法物)字[2016]811049号南通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法庭科学DNA鉴定书,证明:从2把菜刀中未检出人血成分;从2个手套内提取的DNA与从赵保军血液中提取的相同;气泵表面上的疑似血迹与胡某2血液DNA相同。(3)通精司鉴所[2016]鉴字第265号鉴定意见书,证明:被告人赵保军在本案中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7.现场勘验笔录(1)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证明:启东鼎盛机电股份有限公司装配车间东墙北部有一圈闸门,进门北侧分别是操作区和货架,进门南侧依次为操作区、办公室和工具仓库、货物堆和操作区,货物堆北数第一、二堆中间有一堆木箱,木箱西侧为小货架。其余无异常。赵保军的电瓶车为黑色绿源牌电动车,在后备箱内有碗、菜刀等物品,拍照固定后对菜刀进行原物提取。被害人程某租住处是坐西朝东的平房,东墙北端有一扇门,门上面玻璃破损,进门东墙南侧为灶台和水池,南墙向西依次为桌子和床。启东市滨海工业园区西振海路西侧绿化带进行现场勘查发现有2只手套,原物提取。(2)人身检查笔录及照片,证明:2016年9月26日,启东市公安局对赵保军的人身进行检查,发现其右前臂中段掌侧有皮肤擦伤,左前臂近段背侧有表皮擦伤,左臂有多处皮肤擦伤。(3)血样提取笔录,证明:公安人员于2016年9月26日14时提取被害人胡某2的血样。(4)血样提取笔录,证明:公安人员于2016年9月26日22时40分提取被告人赵保军的血样。8.视听资料,证明:公安机关调取的易霖购物中心、鼎盛机电股份有限公司视频监控录像及现场勘验检查过程情况。上述证据均经庭审质证,其来源合法、内容真实,与本案具有关联性,均具有证明效力,足以认定。关于被告人赵保军提出事发时没有故意杀人意图的辩解意见,经查,被告人的该辩解意见与其在公安机关所作的多次供述及其在事发时伤害被害人时的具体行为不相符合,且被告人在庭审中对翻供行为不能作出合理的解释,故本院对被告人该辩解意见不予采信。本院认为,被告人赵保军为泄愤而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应当以故意杀人罪,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依法应追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赵保军犯故意杀人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赵保军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是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从轻或减轻处罚。综合考量本案的犯罪情节、犯罪结果等因素,本院决定对被告人赵保军减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赵保军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9月26日起至2020年3月25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闫丽丽审 判 员  王 辉人民陪审员  黄 璟二〇一七年六月××日书 记 员  徐玮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