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281民督6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6-23
案件名称
吴东波、伍金花申请支付令督促民事令
法院
乐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吴东波,伍金花
案由
申请支付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六条
全文
广东省乐昌市人民法院支 付 令(2017)粤0281民督6号申请人:吴东波,男,1986年2月10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宜章县人,住乐昌市。被申请人:伍金花,女,1980年7月26日出生,湖南省耒阳市人,住乐昌市。申请人吴东波于2017年5月31日向本院申请支付令。申请人吴东波称,被申请人伍金花于2016年8月8日立据向申请人借款71200元,并口头约定在当年年底前偿还,现被申请人口头约定的还款期限已届满,经申请人多次向被申请人催收还款,但被申请人均以各种借口予以推诿,为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申请人特向法院申请支付令。要求被申请人伍金花偿还申请人吴东波借款本金71200元,并承担支付令申请费。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六条规定,特发出如下支付令:被申请人伍金花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给申请人吴东波借款本金71200元。申请费264元,由被申请人伍金花负担。被申请人如有异议,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不提出书面异议的,本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邱强生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罗嘉颖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