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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925民初1912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1912陈海宽与王正江、郭仁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建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海宽,王正江,郭仁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建湖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925民初1912号原告陈海宽,男,1965年2月28日生,汉族,居民,住建湖县。委托代理人陈树,男,建湖县上冈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正江,男,1965年10月27日生,汉族,居民,住建湖县。被告郭仁梅,女,1967年4月20日生,汉族,居民,住建湖县。原告陈海宽与被告王正江、郭仁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钱文祥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海宽的委托代理人陈树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正江、被告郭仁梅经本院合法传唤届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陈海宽诉称:1、请求判令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50000元。2、诉讼费由被告负担。被告王正江未作答辩,亦未提交证据。被告郭仁梅未作答辩,亦未提交证据。经审理查明:2017年1月30日,被告王正江向原告陈海宽出具借据一份,其上载明:“借条今借到陈海宽现今伍万元(¥50000.00元)今借人:王正江2017年元30日”。后因原告向被告主张债权未果,遂诉至本院。另查明,被告王正江与被告郭仁梅系夫妻关系。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交的借条原件、常住人口登记卡、(2016)苏0925民初1806号民事判决书复印件及当事人庭审陈述在卷佐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合法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王正江向原告陈海宽借款5万元应当予以清偿。该债务发生在两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被告郭仁梅亦未能举证证明该债务未用于家庭生产生活,故被告郭仁梅对上述债务应承担共同偿还责任。被告王正江、郭仁梅经本院合法传唤届期未到庭参加诉讼,应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王正江、郭仁梅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偿还原告陈海宽借款5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被告王正江、郭仁梅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钱文祥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曹 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