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辽0102民初4576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李力与沈阳沃尔玛百货有限公司太原街分店、沈阳沃尔玛百货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力,沈阳沃尔玛百货有限公司太原街分店,沈阳沃尔玛百货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02民初4576号原告:李力,男,1953年4月3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铁西区。被告:沈阳沃尔玛百货有限公司太原街分店,住所地沈阳市和平区中华路9号.负责人:布盛年,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阳,女,1977年9月15日出生,满族,系该公司工作人员,住沈阳市铁西区。被告:沈阳沃尔玛百货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大东区小东路8号.负责人:孙义彰,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杨阳,女,1977年9月15日出生,满族,系该公司工作人员,住沈阳市铁西区。原告李力诉被告沈阳沃尔玛百货有限公司太原街分店、沈阳沃尔玛百货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5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力负担。审判员  程惠华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王湘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