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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1021民初473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樊某与王某、郭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庆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樊某,王某,郭某,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庆城支公司,庆城县恒远运输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庆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1021民初473号原告:樊某。被告:王某。委托诉讼代理人:韩振洋,甘肃陇凤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郭某。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庆城支公司。法定代表人:段浩杰,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田耕荣,男,汉族,该公司员工。被告:庆城县恒远运输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李世勇,经理。原告樊某与被告王某、中国人寿财产保险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庆城支公司、庆城县恒远运��有限责任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1日立案。原告樊栋于2017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樊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樊某负担。审 判 员  岳世飞人民陪审员  闫小平人民陪审员  贺 琼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周文婧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