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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8民申11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6-12

案件名称

桑振堃、吴贝贝与黑龙江农垦佳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佳木斯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佳木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桑振堃,吴贝贝,黑龙江农垦佳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宝泉岭支行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佳木斯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8民申11号再审申请人(原审原告):桑振堃,男,现住绥滨县。再审申请人(原审原告):吴贝贝,女,现住绥滨县。二申请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桑福海(桑振堃父亲),住黑龙江省绥滨县。被申请人(原审被告):黑龙江农垦佳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佳木斯市东风区安庆路南段。法定代表人:姚景荣,男,该公司经理。被申请人(原审被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宝泉岭支行,住所地鹤岗市萝北县宝泉岭。负责人:陈亚军,该银行行长。再审申请人桑振堃、吴贝贝与被申请人黑龙江农垦佳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宝泉岭支行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黑龙江省佳木斯市东风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4月14日作出(2016)黑0805民初397号民事判决,再审申请人不服,向本院提出再审申请。本院于2017年4月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本院在审查过程中,再审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达成书面协议,向本院提出撤回再审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桑振堃、吴贝贝撤回再审申请。审判长  赵晓华审判员  王云礼审判员  李伊佳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张 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