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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402民初2109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栗丙勤与张亚辉、吴志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栗丙勤,张亚辉,吴志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402民初2109号原告:栗丙勤,女,汉族,1973年11月4日出生,住商丘市。被告:张亚辉,男,汉族,1980年9月3日出生,住商丘市。被告:吴志敏,女,汉族,1969年5月13日出生,住商丘市睢阳区。本院在审理上列当事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栗丙勤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 君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张绍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