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鄂0624民初931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6-20

案件名称

周玉兰与刘光富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玉兰,刘光富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南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624民初931号原告:周玉兰,女,生于1971年10月11日,汉族,农民,住南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易建强,男,生于1968年10月12日,汉族,农民,住南漳县。系周玉兰丈夫。被告:刘光富,男,生于1967年7月28日,汉族,工人,住南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周玉兰诉被告刘光富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周玉兰于2017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玉兰申请撤诉,系出于其本人自愿,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周玉兰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周玉兰��担。审判员 罗 兢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尹舟洋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