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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682民初564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李春香与襄樊金厦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老河口分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老河口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老河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春香,襄樊金厦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老河口分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老河口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682民初564号原告:李春香,女,1970年3月7日生,汉族,住湖北省老河口市。委托代理人:金娟,系湖北正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襄樊金厦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老河口分公司。住所地:老河口市洪城门北京路*号。原告李春香与被告襄樊金厦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老河口分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9日立案。原告李春香于2017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春香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李春香负担。审判员 万 庆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蔡静萍 来源: